一位来自内蒙古的个人投资者于2026年8月12日向上海证监局递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就其通过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及相关合作渠道参与期货交易过程中遇到的事项进行了反映。该材料详述了从开户接洽、费用协商、保证金调整到交易期间信息沟通的完整经过,并附有社交软件沟通截屏、交易结算单据、群聊记录等佐证材料。投资者在说明中表示,交易期间账户出现约172万元的变化,其中包含约61万元的手续费支出,同时提到对费率信息呈现方式、保证金比例调整节奏及群内参考信息等环节存在疑问,希望监管部门关注相关业务操作,并请期货公司就其交易过程中的服务情况予以说明。
崔女士在举报材料中表示,其本人为“缺乏期货实操经验、对相关金融知识了解有限的投资者”。2026年7月,她通过某金融信息平台弹出的广告链接进入一个期货主题的网络直播室,在直播人员及业务经理的 推介 下,开立了海证期货交易账户。
据崔女士描述,直播室内的讲解内容主要强调期货品种的双向交易机制、当日可买卖、操作灵活及盈利机会较多等特征,但对期货交易自带杠杆、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本金较大幅度亏损的风险提示不足。举报材料认为,这一环节为其后续较为频繁的操作及手续费支出创造了条件。在营销氛围影响下,崔女士开立了海证期货账户并开始入金交易。
手续费标准是本次举报的焦点问题之一。崔女士称,在开户过程中,海证期货及其客户经理未在交易前一次性完整告知各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相关费率信息需要她本人多次主动询问、按品种逐一了解,且部分告知发生在交易完成之后,而非开户前明确协商确认。
举报材料指出,海证期货收取的手续费约为交易所基准标准的8倍,而据崔女士其后了解,行业内常见做法为交易所标准加收少量溢价。崔女士称,客户经理曾以“入金达到300万元可将手续费调整为5折”为由建议其追加资金,但即便按折扣后计算,费率仍高于市场常见水平。
“后期客户经理在被询问后通过社交软件发送了手续费查询链接,但这类方式只能视为事后对账,不能代表我在交易前就认可了远高于市场常见水平的收费标准。”举报材料中这样写道。
举报材料同时反映,崔女士账户某合约的保证金标准在其未主动申请的情况下,由25万元调整至12万元。据崔女士陈述,她事先并未申请降低保证金比例,对保证金可由经营机构调整的规则也不了解,海证期货亦未就杠杆上升可能导致的风险单独进行提醒。
举报材料认为,保证金比例下调直接放大了交易杠杆,在同等资金条件下可开仓数量增加,价格小幅波动即可能产生较大浮亏。崔女士认为这一调整属于单方面行为,客观上增加了其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敞口。
根据举报材料,海证期货工作人员为投资者设立了社交群组,但群内规则明确禁止客户之间相互添加好友、禁止交流手续费标准等内容,并曾多次解散原有群组后重新建群。举报人认为这一做法限制了投资者之间对相关信息的沟通。
同时,群内长期发布所谓盈利账单截图和行情分析点位,持续发送交易参考信息。崔女士称,受到群内信息影响,其操作频次增加,进一步放大了亏损和手续费支出。
在交易过程中,崔女士曾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向客户经理发送账户明显亏损的截图,说明自身资金遭遇较大损失。然而,客户经理未就交易风险作出明确提醒,也未建议降低仓位或减少操作频率,而是继续建议其操作。举报人认为,这反映出相关方在过程中对投资者资金安全关注不足。
据了解,崔女士在海证期货的交易期间为2026年7月7日至7月31日。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其账户合计亏损约172万元,累计产生手续费约61万元。举报人将此结果归因于海证期货“一系列具有诱导性的业务行为”。
崔女士在举报材料中也谈及了资金损失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的影响,包括精神压力增大、家庭关系紧张等。
崔女士向上海证监局提出三项请求:对海证期货有限公司相关涉嫌违规事项立案核查,并依法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客户经理作出处理;督促海证期货赔付其交易亏损与手续费合计约172万元;赔付因相关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20万元。
崔女士提供的材料包括开户及引流截图、手续费沟通记录、社交群组相关截图、保证金沟通记录及结算单据、亏损沟通记录以及完整的期货账户交易结算单。
针对崔女士的举报内容,北京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永民律师表示,期货交易本身具有高风险属性,但本案中投资者反映的损失规模与手续费支出的比例,以及费率标准、保证金调整、风险提示等环节的操作方式,存在多项需要监管及司法层面核查的问题。
张永民律师指出,若相关主体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虚构宣传、隐瞒重要交易条件、诱导频繁交易等行为,且造成投资者较大财产损失,则该行为可能超出一般民事纠纷或行政违规的范畴,涉嫌触犯《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张律师认为,从现有举报材料看,部分行为在形式上与上述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符合性,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依法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后确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大,建议公安机关予以关注并依法核查。
除刑事嫌疑外,张永民律师指出,海证期货作为期货经营机构,其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条关于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规定,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手续费告知、重大交易条件变更告知等行政监管要求。
在民事赔付方面,张永民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付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付责任。张律师表示,若相关欺诈或违规行为被查实,经营机构应对其合作渠道人员的行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并与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目前,崔女士已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举报材料。截至发稿时,上海证监局是否已正式立案调查尚未有公开信息,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亦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需要提示的是,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特征,投资者应警惕任何声称“稳定盈利”、“内部渠道”等宣传话术。对于缺乏相关经验的投资者,建议在开户前详细询问并书面确认手续费标准、保证金比例等核心交易条款,并妥善保存所有沟通记录、交易单据及宣传材料。一旦发现疑似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也提醒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义务,任何试图通过信息不对称、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与监管的严肃追究。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